导电炭黑有没有国家标准,是GB/T3782-2006标准?
导电炭黑是有国家标准的,但由于国内市场对导电炭黑标准并不怎么严格,导致很多厂家并不完全采用国家标准,所采用的也是GB/T3782-2006标准,这个标准主要是应用在乙炔炭黑(导电炭黑的一种)中的。
导电炭黑国家标准颁布时间:2006年
GB/T3782-2006标准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乙炔炭黑的品种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识、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乙炔气为原料,在高温下进行裂解而制得的乙炔炭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80.1 炭黑第1部分:吸碘值试验方法
GB/T 3780.7 炭黑第7部分;pH值的测定
GB/T 3780.8 炭黑加热减量的测定(GB/T 3780. 8-2002,eqv IS0 1126:1992,Rubber compounding ingredients-Carbon black-Determination of loss on heating)
GB/T 3780.10 炭黑灰分的测定(GB/T 3780.10-2002,neq IS0 112511999)
GB/T 3780.12 炭黑杂质的检查
GB/T 3781.5 乙炔炭黑第5部分t粗粒分的测定(GB/T 3781. 5-2006,IS0 1437:1992,Rubber compounding ingredients-Carbon black-Determination of sieve residue,MOD)
GB/T 3781.6 乙炔炭黑第6部分:视比容的测定
GB/T 3781.8 乙炔炭黑第8部分:盐酸吸液量的测定
GB/T 3781.9 乙炔炭黑第9部分:电阻率的测定
3 品种分类
3.1粉状品。
3.2 50%压缩品。将粉状乙炔炭黑压缩,使它的视比容达到粉状时的二分之一左右。
3.3 75%压缩品。将粉状乙炔炭黑压缩,使它的视比容达到粉状肘的四分之一左右。
4 要求
各等级的乙炔炭黑应符合表1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试样在测定前除杂质检查外,均需通过850 um筛。在进行吸碘值和电阻率测定时应同时用标样SRAB1号作对比试验,以检查检测系统的可靠性。
5.2视比容的测定按GB/T 3781.6执行。
5.3吸碘值的测定按GB/T 3780.1执行。
5.4盐酸吸液量的测定按GB/T 3781.8执行。
5.5电阻率的测定按GB/T 3781.9执行。
5.6 pH值的测定按GB/T 3780.7执行。
5.7加热减量的测定按GB/T 3780.8执行。
5.8灰分的测定按GB/T 3780.10执行。
5.9粗粒分的测定按GB/T 3781.5执行。
5.10杂质的检查按GB/T 3780. 12执行。
6 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分为干电池和无线电元件用的乙炔炭黑两种情况。
a)干电池用乙炔炭黑需检验视比容、吸碘值,、盐酸吸液量、电阻率和粗粒分。
b)无线电元件用乙炔炭黑需检验视比容、吸碘值、盐酸吸液量、电阻率、pH值和粗粒分。
6.2例行检验
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按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对产品进行全项检验,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例行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生产中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进行检验,以考核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d)产品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例行检验要求时。
6.3采样
6.3.1采样工具
不锈钢勺。
6.3.2样品容器
能盛1 kg炭黑样品的旋盖广口瓶或其他不污染炭黑的容器。
6.3.3采样单元
按表2中采样袋数的规定,在总体物料中分层、分点的不同部位随机地选出采样袋数。
6.3.4采样总量
不少于600 g(包括保留样)。
6.3.5采样方法
打开炭黑包装袋的缝合口或取样口,小心扒开表面深约100 mm的炭黑,用洁净的不锈钢采样勺以每单元大约均等的数量取样于样品容器中,取样后将包装袋口或取样口还原。
为使采集的样品能够代表该批产品的质量,将采好的全部样品充分混合均匀。
6. 3.6样品标签
样品盛入容器后随即在容器外壁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
a)样品类别及编号;
b)总体物料批号及数量;
c)生产单位;
d)样品量;
e)采样地点;
f)采样日期;
g)采样者姓名。
6.3.7样品保存
6.3.7.1样品应保存在温度、湿度适宜的样品室内。
6.3.7.2样品保存期至少为6个月。
6.4验收
6.4.1产品验收应根据到货批号按出厂检验规定进行,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未达到该产品等级规定指标,则允许复验一次(杂质、粗粒分除外),经复验仍不符合指标要求,则应降级判定或判为不合格品。
6.4.2验收期限为产品到达收货方车站或口岸的30 d内完成。
6.4.3当供需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I或由双方共同采样并签封,送(寄)到国家炭黑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仲裁。
7 包装、标识、贮存、运输
7.1 包装
7.1.1生产过程结束时,采用袋装形式包装,包装袋为扁平长方体,每包净重宜为5.0 kg或10.0 kg.
7.1.2产品的包装材料应具备防潮、防污染的能力,并能进行醒目的标识。
7.1.3包装袋的结构:
a)内袋为两层80 g/mz牛皮纸,外袋是聚乙烯塑料袋或涂覆有聚乙烯的编织袋。
b)符合用户要求的其他包装。
7.2标识
每个包装袋正面应有醒目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
b)产品标准编号;
c)注册商标;
d)净重;
e)产品质量等级;
d)生产厂名和厂址;
g)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以及“小心轻放”、“注意防潮”等字样。
7.3贮存
7.3.1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严防破包造成污染。
7.3.2不得与可使产品变质或使包装袋损坏的物品混存。
7.3.3凡漏出包外的产品,一律不得再返回包内。
7.3.4按产品种类、品级分开堆放,堆放应整齐、清洁,包装标识应可清晰辨认,严禁重压。
7.4运输
7.4,1运输工具:火车、汽车、轮船等一律遮篷。
7.4.2运输过程中不得与可使产品变质或使包装破损的物品在同一车厢(船舱)内混放。